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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消息: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總經濟師、新聞發言人畢美家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以及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等情況,並答記者問。
  記者:我想問一個農業農村改革的問題,農村土地制度是三中全會《決定》的重點內容,請分析《決定》有關土地制度改革有哪些新突破?新政策?最近關於農村土改有各種解讀,請問應該怎麼看待?
  韓長賦:你提得問題是當前的熱點問題,也是大家都關註的問題。土地制度是農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關係是農村最基礎的生產關係。土地權益也是農民最大的一塊利益,所以土地制度的問題確實牽一發動全身。在土地制度的改革確實關係重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比較全面的部署,其中有許多的創新和突破。土地制度也好,土地改革也好,我們先要弄清所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哪幾個方面,我想給記者朋友們介紹點情況。
  一是農戶的承包地。我們最基本的土地制度安排,是指農村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成員的土地,是集體所有,而且多數是村民小組的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土地分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裡面50%以上是村民小組的所有權。
  二是農村的集體土地承包給了誰?是承包給農戶的,不是承包給農戶的某一個成員,是家庭承包,我們是家庭承包責任制,為什麼有時候說農民家裡有一個孩子上學了,上了大學,在城裡留下來工作,沒有回家,他的田沒有收回來,因為他父母親,還有其他家庭成員還在村裡當農民,在種地,所以他的田是不收回來的。要依法保障農民的承包地權益,這是農民的第一個土地權益。《決定》講得很清楚,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是要保持穩定,是長久不變的。同時在原來的占有、使用、流轉、收益等權益的基礎上,再賦予農民對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擔保的權能,值得註意的是,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客體是土地經營權,不是承包權。也就是說,在承包或者流轉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並處置農產品的權利,所以不是承包權,更不是所有權,而是經營權。
  在農村承包土地上可以說有三個權,首先是集體的所有權,然後是農戶的承包權,接著還有一個是生產的經營權,我們現在流轉的,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抵押、擔保,指的是經營權。
  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註。這個問題我覺得現在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範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保障農戶的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的宅基地制度,通過試點慎重穩妥地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這是《決定》中講的,我們要全面理解,絕不能誤以為農民的宅基地就可以自由買賣了,城裡人就可以到農村買個宅基地蓋房子,甚至蓋別墅了,中央的精神不是這個意思。
  總體上講,三中全會的決定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明確了方向,進行了全面部署,但是我們一定要全面正確地理解,特別是有兩點不能誤讀誤解:第一,推進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不是為瞭解決城市建設的用地指標,不是讓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蓋房子,也不是鼓勵工商資本到農村去圈地,我們應該把握,中央主要是從維護農民的權益角度來考慮的,這是我們政策的出發點。
  第二,推進土地制度的改革,前面我講了,它關係重大,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無論是承包地的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還是住房財產權的流轉,都要先搞試點,而且試點是要報批的。要堅持全會提出的審慎、穩妥的原則,規範有序推進。不能事情還沒有弄明白就盲目推進,這樣才能保證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夠健康地向前推進。  (原標題:韓長賦:土地制度改革不是為瞭解決城市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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